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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垃圾行政许可改革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0〕29号)(2020年9月25日发布)(2021年2月8日调整)(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01 15:50字体:[ ]

        各区城市管理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取消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实行建筑垃圾消纳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许可执行告知承诺制;增设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设置程序和弃土需求信息报送程序。

          为此,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程序》《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备案程序》(试行)和《弃土需求信息报送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环节工作

          一是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二是优化审批服务实行一网通办,许可证书发放原则上采取邮寄方式。三是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及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审批、监管、处罚、违诺失信等信息,建立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管理机制。

          二、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审批服务

          一是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区相关工作办理指南,并在其政务大厅、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及办理指南,便于申请人下载,做好承诺制改革宣传工作。二是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审批及备案工作。三是强化许可事后监管,许可证书发放后3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四是做好备案审查,发现违规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实施处理。五是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建立失信记录修复机制,畅通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

          三、相关说明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管发〔2018〕111号)中第一、三、四部分有关"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的全部规定和告知承诺文书模板同时废止。

          (二)在2020年10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在许可到期之日前,建设单位、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无须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施工单位无须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原许可要求进行事后监管。许可到期后,指导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施工单位按照本市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按照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有关办理程序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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