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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年9月29日发)(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29 13:11字体:[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39号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将第三款修改为:“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并增加相关内容,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

          “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提倡从源头上科学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三、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四)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立即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删去第(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解读

        《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解读

          一、修改决定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家上位法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从源头减量,有必要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时作出修改。

          二、关于工作过程

          条例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城建环保办公室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密切沟通,就条例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为推进开门立法,还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处罚额度保持一致。具体包括:

          1.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有随意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4.餐饮服务单位违法收集或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监测或未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是增加制止餐饮浪费,推动厨余垃圾减量的内容。在原条例垃圾源头减量条款的基础上,本次修改增加了要求餐饮经营者、单位集体食堂制止餐饮浪费的内容。具体包括:

          1.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2.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

          3.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提倡从源头上科学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4.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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